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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笃相法》卷八(上)

栏目:公笃相法 时间:2019-08-01 04:38:11 阅读:106

《公笃相法》卷八(上)

新修紧要气色总图
《公笃相法》卷八(上)
公笃曰。气色部位全图。古法系三百六十五个部位。按周天数之义也。各家所备载。即十三部位总图。而未详论应征之候。亦末言及事实之专司。以余考之。是图出于两周之时。而非风后氏监定之图也。其中有虚设挪杂。无关轻重者尤多。后人多附会其说。拘泥其文义。呆滞其事实。混乱人之眼目。而不验也。兹特删改其紧要部位。为四十五部位。均有重要关系。气色部位名称。与运限部位名称不同。各有专司故也。其详解分类。逐一说明。以便容易记忆。亦容易了解。而应验确实也。
第一章 气色说
公笃曰。古法气色部位繁紧。名目亦多。地位不实。各家相法盲指瞎谓。各说不一。阅者颇厌其烦。又无把握之认定。亦无稽考之证实。兹特绘其紧要部位。限定地点。及吉凶祸福。各有专司。使阅者容易记亿。详明某轻重之旨。分别其吉凶之要。夫气者。为先天之动机。不根据五脏六俯。无定位也。色者。为后天之华表。根据五行四时。顺天道也。盖气隐于皮肤之内。为事实之先表。在三十日以前。则潜伏。合两节令之气候也。其关系之大者。有前一百八十日潜伏之。合阴阳之气候也。色浮于皮肤之外。为事实之应验。在十五日以前。则潜伏之。合一节令之气候也。其关系之大者。有前九十日潜伏之。合半阴阳之气候也。二者。如雪上之霜。水上之冰。大体相似而实异也。如不细心考察。则有差寸误尺。而无标准之应验矣。其法如何。盖先分虚实。次分清浊。再别其长短大小。又别其浓淡轻重。最后分其枯燥静润。又别其克制生化。以五行四时。而论祸福吉凶。则事实之应验。时间之早迟。有所决定矣。其中分两种。一为有气无色。此为潜伏种因。而时间末至。则考其他部位之变化。而判其成功与中阻。一为有色无气。此为虚浮引线。而事实有变。则考其他部位之生化。而判其暂时与过渡。有气有色。则为定论不移。而限定时期应证也。故充足者。其事实应验必速。沉滞者。其事实应验必迟。长浓者。其事实之关系较大。短淡者。其事实之关系较小。其破败之气。有九年不敬尽者。亦有七年五年三年。至少则应一年。其色有验一年不敬尽者。亦有一季一月。至少则应半月。其发达之气。有五年不改变者。亦有三年二年。至少则应一年。其色有验一年不改变者。亦有一季一月。至少则应十五日。此为一定时间。至于气色之形式不一。或如粟如豆。如丝如发或碎如米或圆如珠。或方加印。或长如针。或如浮云飞鸟。或如晚霞蜿蜒总以现于何部。而关系何事。变成何色。而关系何项。俱宜按时令之生克制化。来去之久暂重经。为一定之断验也。

第二章 色认法
青色分三种
一.青色属木。其卦属震。其音为角。其令为春。是为天气上升之初也。故青而明润。有生气者。是为青色之正色。
二.滑色。为青色之别种。青中带黄。青黄夹杂。合而为一色。是为滑色。
三.腻色。为青色之别种。青淡而有浮光。似猪脂之涂。一为青白含色。是为腻色。

红色分五种
一.红色属火。其卦属离。其音为徵。是为丽明之象。其令为夏。天气上升之极也。红而活润。得其正色。是为红色。
二.紫色为红色之别种。红而极淡。如紫霰之经。形云之淡。紫而光润。是为紫色。
三.燥色。为红色之别种。为红色之不足。紫色之有余。是为燥色。红淡而浮也。
四.赤色。为红色之别种。深红而停滞。红中带黑色。红黑合并为一。如猪肝色。是为赤色。
五.绦色。为红色之别种。红而有粉光如膏如脂。其色聚而浮露。是为绦色。

黄色分二种
一.黄色属土。其卦属坤。其音为宫。其令为三六九全月。是为天气半升半沉之间。辰戍丑末之四隅也。黄而活润。是为正色之黄色。
二.黯色。为黄色之别种。其色黄中带黑。停滞不润如油垢。是为黯色。或名暗色。

白色分二种
一.白色属金。其卦属兑。其音为商。其令为秋。是为天气下降之初也。白而莹洁。是为正色之白色。
二.惨色。为白色之别种。白滞而浸色。内白外腻。合而为一色。是为惨色。或枯色。即白如枯骨之谓也。

黑色分二种
一.黑色。属水。其卦为坎。其音为羽。其令为冬。是为天气沉降之深也。黑而明润如鸦翎。是为正黑之色。
二.晦色。为黑色之别种。其色昏沉。为地灰之湿。与惨色相似。而惨色略淡侵。晦色略深湿。其中有薄纱染皂。皆为晦色。或为滞色。而有尘垢之例。
公笃曰。综上各色。共十四种。其中最难分辨者。红色之五种耳。皆以浅深淡浓。而分类也。凡学风监术者。能分辨红色之五种。其他各色。皆易辨认也。次则青色之三种。为第一之难分辨也。至于黄白黑三种。以明润而有生气为正色。以滞暗而无生气为别种。故有一定之认法。不可依稀仿佛。疑是疑非。而出范围也。根据上例十四种之分。方是正宗。而合法也。

第三章 浮沉定注解
公笃曰。气色前分十四种。是为纲领。尚有三色。即浮色。沉色。定色也。然此三色。也括各色之分类。而变法则多。可以十四种气色。而化出四十二种气色也。然其繁烦中有简便认定之处。其大体之根据如下三项。
一.浮色。浮者。浮出皮肤之外。腻然有光。如涂脂涂膏也。而各色皆有浮色。其事实如上论。与有色无气相等。则为事实之虚浮影子。尚有变局在后。由此项关系。发生彼项关系。凡有浮色之发现于各部。虽有十分把握之谋略。万分稳当之名利。皆有时局影响。人事变迁。而不收功也。某处危险惊险。方可化解。而有救。或为直接之保留。或为间接之救护。至于官讼是非。哭泣损失。皆不为害。而有生机之转移也。故有青浮之色。腻浮之色。滑浮之色。黄浮之色。黯浮之色。其他红自黑晦。均有浮色在内也。其认定法。则分远近耳。其远看有此色。近看无比色。均通称为浮色。故上述有十四种气色。则浮色亦有十四种气色也。
二.沉色。沉者。隐于皮肤之内。凝滞无光。晦昧不明也。而各色皆有沉色。其事实如上论。即有气无色相等。则为事实之羁留久延。虽有其可能之性质。中有纠纷发生。为牵制之点。或为人事变迁。或为天时转移。或为地形灾患。此为意外之障碍。中道改组也。是为种因之例。或过渡之例。欲速而反迟。欲进而反劳。其官禄财源之所谋。迟迟不发表也。行动条约之所决。迟迟不就范也。至于遗累官讼。口舌损失。皆为似是而非。若有若无之类也。故有红沉之色。赤沉之色。燥沉之色。绦沉之色。紫沉之色。其他青黄白黑。均有沉色在内也。其认定法。则分远近耳。远看无比色。近看有此色。均通称为沉色。故上述有十四种气色。则沉色亦有十四种气色也。
三.定色。定者。定而不移之色。内外一样。明显而可辨认也。而各色皆有定色。其事实如上论。即有气有色相等。则为事实之先机。有此而为根据也。故凡有定色。则所谋者必发表。而达到目的。或有意外之兼谋。均为可能之达到。不另费手续。而无周折也。至于危险之色。惊险之色。惊疑损失之色。牢狱官非之色。孝服刑克之色。破财牵制之色。受累是非之色。均从此定色。而决断之也。故有白定之色。惨定之色。黑定之色。枯定之色。其他青黄红滑各色。皆有定色。其认定法。则分远近耳。其远看有此色。近看有此色。均通称为定色。放上述有十四种气色。则定色亦有十四种气色也。

第四章 气色关系
公笃曰。气色为先天之动机。事实之表现。如其气色发生。则有事实之应验也。其气色各有正当之关系。各有附带之关系。各有连带之关系。各有牵动之关系。又有因其人之地位如何。财产之等级如何。才智之贤愚如何。天性之刚柔如何。行事之廉洁与奸贪如何。决断之持重与冒险如何。环境之安全与逼迫如何。器量之宏大与窄狭如何。此为相法。之重要点。兹特分类详注如下。
一.黄色。为最吉之色。皆属喜庆之事实。为升官进职。获功得禄。造人丁。得子女。常人则主进田宅。得利源。或进人丁子女。以及喜信结合。佳音远至。
二.紫色。为最吉之色。皆为喜庆之事实。四时皆亨吉也。为升官进职。得禄获功。进入丁。常人则主进田宅。得利权。及进人丁子女。亦主佳音远至。
三.青色。为平常之小不吉。于春令不忌。尚以明润而得平安也。其他时令主疾厄流连。事实牵制。小遗累而多忧思。虚惊恐而多罣误。
四.白色。以莹洁为定色。而秋令不忌。尚为平安之色。其他时令。则主孝服之哭泣。忧愁之隐患。疾病之纠纒。惊疑之不遂。血统之损伤。
五.燥色。为小损失之色。于夏令不忌。而无关系。其他时令皆不吉。主小损失。及细故之障碍。又生口舌是非。偏财遗累。及内顾之忧。而有牵制也。
六.暗色。一名黯色。为疾厄病灾之色。及有小人妨害。财星冷退。劳而不功。恩而有怨。及遗累多而义不容辞。事实烦而收效有限。又主心理隔塞。而不谅解。
七.滑色。为疾厄之经者。及小冷退。小损财顾忌而生是非。防不胜防之小累。及多费手续。而有周折。及事实延长。而不结束之类也。
八.腻色。为虚浮之影响。而有覊延逗留。中道多生障碍。每事不满其愿。结仇结怨。反复无功。交际失败。预谋失信。每事不完善。而有郁结之例。及小病也。
九.惨色。一名枯色。为不祥之色。主孝服哭泣。官讼牢狱。及损失受屈之破财。惊恐疑嫉之疾厄。人口多灾。本身多病。事实多累。谋略多败。及死灾也。
十.赤色。为不吉之色。四时皆不利。主孝服哭泣。危险惊恐。牢狱柳锁。受伤成残。暗害争端。大病大败。损失较大。及有性命之忧者。
十一.绦色。为哭泣之色。专主刑人丁。主内哭泣之父母弟兄。妻妾子女。主外哭泣之血统至戚。母族妻族。叔伯姑嫜。亦主小疾。及失眠伤阴之例。
十二.红色。为不吉之色。而夏令减轻损失。主惊恐危险。受伤凶亡。飞灾横祸。失败争端。暗害牢狱。其妨害较大。危险较多。及死灾之例。
十三.黑色。为最危险之色。四时皆危险。独冬令可以减轻破败。主惊险破败。危险受伤。官非牢狱。横祸飞灾。及大病大灾。可以死亡之例。
十四.晦色。一名滞色。又名尘垢色。为大疾厄之色。均出弱症居多。而有痼疾宿病于前者。亦主冷退破财。刑伤人丁。神经昏愤。事实颠倒。及死亡之例。

气色关系轻重诀
公笃曰。上列各类气色。而专司之各项事实。包括人事之吉凶祸福矣。然有轻重之点。而因其人指定之。以决其为何项事实也。此中当有轻重大小之分别。又有应受。傍受。及株累受之各异。有一项之专受。有两项之兼受。有间接之连带受也。兹特分类如下。以便持监者之推想而定之也。
一.黄紫二气色。均为吉庆之气色。如发现于有贵权之人。则应为升迁进职。得权获功。增财禄而复嘉奖。旺人丁而复喜庆之例也。
二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富绅豪商之人。则应为增进田宅。开辟利源。乘时之厚利。无因之进财。人口平安。又旺子女之例也。
三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贫役苦工之人。则应为得意外之奇财。投机之倍利。或为族戚之补助,而有生机。或为邻友之结合。而有办法。人丁亦为安好之例也。
四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贱业下流之人。则应为虽奇之遇合。名噪于一时。意外之生机。获利于膨胀。或为贵人之赏识。尽量成全。或为富者之爱惜尽力提拔之例也。此为地位资格之不同。而贵贱富贫之等级各异。因之而享受也。
五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有才智之人。则应为谋略周详而如愿。时机相合而遂心。知交戚谊之援助。上亲下合之融洽。尽量而获其职权利益之倍功也。
六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无才智之人。则应为名不谋而达到。利不劳而成功。用人而得力。托人而可靠。而获其自然利益之半功也。
七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中才之人。则应为借力而进取。因此而达彼之过渡阶梯。结合而互利。守内而达外之同舟共济。而获其一举两得之名实相符也。此为才智之贤愚不同。而享受之利益有余不足各异也。
八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性情急躁之人。则应为仓猝之进谋。而投其机。积极之勇为。而捷其时。其成功也速。其发达也暴。作暂而不久之例。
九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性情慈柔之人。则应为远谋深虑。称见以成功。见解周到。入手而奏效。其成功也迟缓。其发达也平稳。作以守为进之例。
十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不刚不柔之人。则应为借题发挥之间接。而有进展。待时而动之正当。而有利益。其成功也稳固。其发达也知足。作守义持久之例。此为性情之刚柔不同。而所获利益之勇为取守持久各异也。
十一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行事廉洁之人。则应为好名而务德。从善而务功。其所谋也。皆从正轨之进益。其所取也。皆从正义之途径。作名重利轻者论。
十二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行事奸贪之人。则应为奇巧之钻营。无微不至。卑鄙之谄谀。无丑不备。其所谋也偏邪。其所取也苛歛。作利重名恶者论。
十三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廉洁奸贪之间。则应为尽其智力之进益。完其责任之成功。欲善而不敢自决。欲恶而不敢放纵。作名利相符者论。此为行事之廉洁奸贪不同。而务名趋利与双得之各异也。
十四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决断持重之人。则应为守规矩而不越。以获其功。尽天职而不乱。以成其利。进取有止境。而获平安之福。成功亦稳固。而采持久之计。作有秩序之利益论。
十五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决断冒险之人。则应为无限止之发达。有勉强之走险。不计危险飘摇。偏重于事业。不避嫌疑劳怨。偏重于私欲。作越轨之暴发论。
十六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界于持重冒险之间。则应为苟安之进益。逼迫之发展。有意营谋。而偏发不足。无心进取。而偏能达到。作临时采择论。此决断之持重冒险不同。而利益之多寡久暂各异也。
十七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环境安全之人。则应为少谋而多成。不劳而多遂。顺其时势而为之。因其人力而取之。作预谋者论。
十八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环境逼迫之人。则应为妄想之进取。侥幸而成功。过分之贪求。尽量而发展。逆其时势而强为之。用其机智而樱夺之。作乘机者论
十九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界于安全逼迫之间。则应为犹豫之理想。远因之消息传来拘定之行为。间接之事实进捷。美而不足之利益。谋而不遇之半遂。作小成功者论。此为环境之安全逼迫不同。而静待强为与两可之各异也。
二十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器量宏大之人。则应为舍小而全大。甯静而致远。先知之坚决。完善之成功。和衷共济。而利人利己。审势逢时。而获利获名。作明哲远谋者论。
廿一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器量窄狭之人。则应为贪小而好胜。务多而负气。力轻任重之发达。意骄气傲之成功。作自用而专者论。
廿二.黄紫二气色。如发现于界于宏大窄狭之间。则应为念旧而不容恶。漏少盈多。好德而不忍辱。劳倍功半。短期之利益有成。暂时之同舟共济。作因势倚人者论。比为器量之宏大窄狭不同。而所容之利益。治乱之加减各异也。
廿三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为死亡破败。危险伤残。最凶之气色。如发现于有贵权之人。则应为危险牢狱。罢职失权。重则灭门赤族之例。有应震上之招嫉。有应争权之暗害。有应结党之仇雠。有应守义之赴难。
廿四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富绅豪商之人。则应为惊险破产。损失株累。亦主重刑人丁之例。有应盗匪之残害。有应小人之乘隙。有应戚族之内患。有应邻里之觊觎。
廿五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贫役苦工之人。则应为惊灾损失。株累拘留。重则为天灾发生于意外。次则为人事发生于不测。有应水火之浩劫。有应盗贼之诬攀。有应血光之灾厄。有应时势之危害。
廿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下流贱业之人。则应为惊灾伽锁。丧财流离。重则为悬梁刎颈。而出下策之短见。轻则为流离辛苦。而受挫折之困乏。有应妄贪而受祸。有应愚拙而受诈。毁饥肤。残肢体。人流离。财耗散。此为地位资格之不同。而贵富贫贱之等级各异。其正受傍受连带受之祸患也。
廿七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有才智之人。则应为弄巧反拙之惊险。欲益反损之危害。或为自恃之养瘫遗患。或为强行之中道崩溃。厚利而蔽其聪明。私欲而忘其危险也。
廿八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无才智之人。则应为投陷阱而犹贪。蹈白刃而罔觉。或为权利之引诱。而倾覆之。或为邪淫之纵欲。而亡身也。
廿九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中才之人。则应为受屈之隐患。株累之惊险。蛛丝马迹之纠缠。损失而复牵延。族欺戚累之包围。亲情而复仇敌。此为才智贤愚之不同。而巧受屈受与间接受之祸患各异也。
三十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性情急躁之人。则应为刚愎自用之轻举。种因招尤之飞灾。强梁作胆。执一而不计其生死。不顾其后也。骄悍为怀。辱人而不达其时机。取咎之道也。
卅一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性情慈柔之人。则应为守己而安其欺诈。持理而安其株累。受侮辱而复破败。临不测而复忐忑。犹豫不决。轻重失当也。
卅二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不刚不柔之人:则应为识人不足之损失。明知故犯之妨害。或为小利薰心而蒙蔽。大患随之。或为仓猝失足而触阱。两祸攻之。此为性情之刚柔不同。而受祸之轻重与复杂各异也。
卅三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行事廉洁之人。则应为不贪而受损失。慕义而受祸患。无因而受毁谤。意见不合也。有为而受狙击。志向不党也。
卅四.黑赤红掺之气色。如发现于行事奸贪之人。则应为妄念之受牢狱。卑污之结仇怨。奇珍玩品之争夺。而为大破败。狗马声色之淫荡。而成暗杀机。
卅五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行事廉洁奸贪之间。则应为细故而生大患。片言而动杀机。恩怨混合。而为凶祸之门。亲疏离间。而为是非之窟。此为行事之廉洁奸贪不同。而安祸之舍取与附势各异也。
卅六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决断持重之人。则应为预算中变之损失。稳见顾忌之危害。求全不全之惊损。疑是疑非之遗误。临时中溃。患生肘腋也。
卅七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决断冒险之人。则应为孤注行止之倾覆。力轻任重之失败。忘恩思怨之进逼。而受反动之圈套。以淫害正之偏见。而受亲近之愚弄也。
卅八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现发于决断持重冒险之间。则应为计划周详。而反掣肘。人力充足。而反障碍。经危险而有急智之转机。见破败而有中止之变谋。此为决断之与持重冒险不同。而受祸之大小与减等亦各异也。
卅九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环境安全之人。则应为嗜好引诱之危害。族戚连带之侵犯。内务有隙。而入凌虐之。外交设阱。而入陷害之。
四十.黑色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环境逼迫之人。则应为一谋再谋之挫折。三谋四谋之惊险。身败名毁。力尽援绝。或为仇怨嫌族之阻挠。或为血光疾厄之逗留。而临不测也。
四一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环境在安全逼迫之间。则应为进取而受损阻。退守而失权利。虚荣引入危机。特利诱入绝地。进退狠狠而有害。行止顾忌而招尤。此为环境之安全逼迫不同。而受祸出于意外与趋向各异也。
四二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器量宏大之人。则应为天灾之惊恐损失。时势之风潮妨害。血统之连带忧患。气候之六淫疾苦。及刑人丁而破败也。
四三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器量窄狭之人。则应为刚复自用之损失。才短蹈危之刎颈。骄慢见害于上下。负气见逼于亲近。邪淫之种恶因。财利之生媒孽也。
四四.黑赤红惨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器量界于宏大窄狭之间。则应为欲忍不忍之失机。疑是疑非之妨害。恩怨相混而动杀机。疏懒不常而伤人口。轻重不当之乖戾。去就不宜之损失。此为器量之宏大窄狭不同。而持静与走险之祸患各异也。
四五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皆为冷退疾厄。忧疑哭泣之气色也。如发现于有贵权之人。则应为七情六欲。而成内因之病。交达游戏。而损浮耗之财。或为奴仆伦盗之损失。或为血统瓜葛之哭泣。或为意见不合之同僚嫉妒。或为措置不宜之用人遗误也。
四六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于于富绅豪商之人。则应为医药遗误。而成反覆之病。六亲遗累。而损吞声之财。小人之偷盗。乡党之搕诈。人丁之灾疾。哭泣之冷退也。
四七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贫役苦工之人。则应为五劳六淫。而成外因之病。交易失慎。而损委屈之财。友邻之烦扰。同室之是非。妻官之遗失物品。子女之疾厄血光也。
四八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贱业下流之人。则应为失调失慎。而成养身之病。物器破坏。而损浮费之财。同业网罗。而受其欺诈。应付失宜。而受其垂辱。环境之顾忌丛生。影响之忧患常至。此为地位资格之不同。而富贵贫贱之等级各异。所受之疾厄冷退。忧患牵制之事实不一也。
四九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有才智之人。则应为易地失养。而成水土不和之病。放浪不羁。而损轻视之财。不矜细行之遗悞。不拘小节之招嫉。骄慢不礼之结怨。轻视不屈之失利也。
五十.滑腻澡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无才智之人。则应为形神不和。而有凝滞痞塞之病。恍憾昏沉。而损欺诈吃亏之财。错受其累。而复遭凌虐。枉费其劳。而复受拖累。根本错侯。事实颠倒也。
五一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中才之人。则应为烦扰顾忌。而成郁结怔忡之病。挪杂不一。而损牵制失宜之财。名受毁谤。而复羁绊。利受损阻。而复不结。防不胜防之人丁灾刑。忍无可忍之是非交际。此为才智之贤愚不同。而受损阻冷退之原因各异也。
五二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性情急躁之人。则应为气血两伤。而成神经之病。浮大矜夸。而损嫌费之财。强迫进谋。而见挫折。好胜竹人。而生暗害。偏见之误。而刑人丁。执一之失。而招反向也。
五三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性情慈柔之人。则应为反覆迟疑。而成拖延之病。养瘫遗患。而损欺诈之财。每事不结束。而波外生波。犹豫不决断。而怨中生怨。措施不宜,误人累己。认识不当。遗患结仇。误惜之刑克。狐疑之冷退也。
五四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性情执中之人。则应为天地六淫之气候病。情义包围误财。畏嫌招嫌之是非口舌。疑损终损之纠缠障碍。此为性情刚柔之不同。而损阻之误受正受各异也。
五五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行事廉洁之人。则应为拘泥不妄。而成隐郁气质之病。慎细中止。而损审查固执之财。无稽之黑白飞来。而不见容于浊。好名之影向数见。而不见容于贪。哭泣执体而铺张。处事稳见而不达也。
五六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行事奸贪之人。则应为花天酒地。而成虚弱之病。机深狡诈。而损横祸之财。进而不知足。任意骄淫。以生暗害。退而不守矩。违言忤戾。而结仇怨。哭泣误于惜小。冷退误于私欲也。
五七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行事界于廉洁奸贪之间。则应为烦扰不堪。而成复杂之病。动静踌蹰。而损顾忌之财。散漫无纲领之举动。犹豫有过折之徒劣。是非不决。恩怨不明。比为行事之廉洁奸贪不同。而有余不足之损阻各异也。
五八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决断持重之人。则应为深谋远虑。而成胃噎伤阴之疾。预谋准备。而损蛛丝马迹之财。舍小全大。而均受障碍。谨言慎行。而反招谗嫉。时事转移之妨害。人事变迁之挫折也。
五九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决断冒险之人则应为隐忍含垢。而成气愤之病。惊魂动魄妨害。而损无名之财。强迫进行。将成而忽败。奢侈习惯。已得而复矢。侮人难堪。积羞而成遗患。剥人尤甚。含怒而生反动。哭泣误于轻视。冷退误于疎懈也。
六十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决断在持重冒险之间。则应为内因外因。而成逐时之病。戚累友欺。而损要挟之财。误于此而患于彼。得其一而损其二。自缠政策。几经是非而不解除。两可思想。几经劳怨而不完善。此为决断之持重冒险不同。而受损阻之谨慎仓猝各异也。
六一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环境安全之人。则应为肥甘酒色。而成邪侵之病。疎懈骄慢。而损自恃之财。意外之损失。连带之株累。轻视其小。而受滋漫之掣肘。娇养其躯。而受投机之侵犯。
六二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环境逼迫之人。则应为动气劳心。而成脑力之病。去就不常。而损牺牲之财。飘摇不定。得不偿其失。滥交不查。功不补其过。权利冲突之争端。意见支离之嫌嫉也。
六三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界于安全逼迫之间。则为不矜细行。而成嗜好之病。不戎成于微。而损锁碎之财。小受打击。则忧疑不释于目前。小有缺点。则顾忌不休于将来。恩恩怨怨。层叠不穷之是非。亲亲疎疎。纠缠不断之遗累。此为环境之安全逼迫不同。而损阻之有因无因各异也。
六四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器量宏大之人。则应为无忧无虑。而受六淫之病。舍轻全重。而损小耗之财。小亏小累。而为义所屈。小挫小辱。而为时所忍。是非出于误会。嫌嫉出于沉默也。
六五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器量窄狭之人。则应为伤神损脑。而成神经之病。坚执倔强。而损偏傲之财。不容恶。而恶反凌虐之。不忍辱。而辱再倍加之。惜其小而妨害其大。好其气而种因其果也。
六六.滑腻躁晦之气色。如发现于器量界于宏大窄狭之间。则应为克制不化。而成气血不宣之疾。轻重不当。而损过分。虚表之财。初忍而终不忍之是非官讼。始拒而终不拒之失足遗累。亲亲之仁。假以权柄而误之。区区之怨。视以疎虞而忽之。此为器量宏大窄狭之不同。而受损之轻重亦各异也。

《公笃相法》目录

1.《公笃相法》卷一(上)

2.《公笃相法》卷二(上)

3.《公笃相法》卷二(下)

4.《公笃相法》卷三(上)

5.《公笃相法》卷三(中)

6.《公笃相法》卷三(下)

7.《公笃相法》卷四

8.《公笃相法》卷五(上)

9.《公笃相法》卷五(下)

10.《公笃相法》卷六(上)

11.《公笃相法》卷六(下)

12.《公笃相法》卷七(上)

13.《公笃相法》卷七(中)

14.《公笃相法》卷七(下)

15.《公笃相法》卷八(上)

16.《公笃相法》卷八(下)

17.《公笃相法》卷九

18.《公笃相法》卷十(上)

19.《公笃相法》卷十(中)

20.《公笃相法》卷十(下)

21.《公笃相法》卷十一(上)

22.《公笃相法》卷十一(下)

23.《公笃相法》卷十二(上)

24.《公笃相法》卷十二(下)

25.《公笃相法》卷十三(上)

26.《公笃相法》卷十三(中)

27.《公笃相法》卷十三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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